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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上抛投物品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。
3. 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1.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,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。
2.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高空抛物行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责任。
3.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高空抛物防治工作,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。
4.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空抛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,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
5.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2.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抛物行为的巡查、排查和监控,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的,应当及时制止、报告。
3. 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的所有权人、使用人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,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。
4. 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,增强学生安全意识,预防和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。
1. 对高空抛物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,应当及时处理。
2. 对高空抛物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、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。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。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。